四十三份供狀,每份六百多字。
離天亮還有三個時辰。
陸硯只用筆寫過春聯,寫一行便手腕發痠。徬邊兩名書吏一邊喝茶,一邊等他出丑。
他先不抄,問管卷的老吏要《大梁律》和本縣刑名格式。
「代書房不許留律書。」老吏說。
「為什麼?」
「百姓懂律,便挑府錯。」
「訟師不懂怎麼代書?」
「老爺讓怎麼寫便怎麼寫。」
老吏馮七,在縣衙抄了三十年卷宗,始終沒有。他上拒絕,眼睛卻看著陸硯剛加的那一行。
「你今日真不替他們按?」
「不按。」
「從前按得不。」
「從前的賬以後算。」
馮七從腳凳下出半本律書:「了刑律上卷,被縣丞拿去墊桌腳。能看多看多。」
陸硯翻到訊囚一節。大梁律規定,供狀須由本人陳述,書吏記錄,復讀無誤後畫押。老病殘不得夜訊;同案犯口供相互牽連,需分訊核對;涉及十戶以上田產沒,縣不得自決,須報州復核。
最後一條最有用。
周思齊要的不是給村民定罪,是趕在州浬知道前拿到畫押,造全村自愿獻產的事實。供狀上寫「愿獻田」,便可說不是判沒,無須州府審核。
陸硯將原供狀中的「愿」劃去,改「縣衙告知應儅獻田」。
再寫四十三份便來不及。他將共用部分刻在一塊舊告示木板上,塗墨拓印,只留下姓名、年齡、口述和畫押手寫。
書吏看傻了:「供狀不能拓印。」
「哪條律說不能?」
「從來沒人這樣寫。」
「今夜有了。」
四十三份很快鋪滿地面。
陸硯讓差役逐個帶人進來。第一名是七十二歲的趙有田,被打斷,兩個差役架著才能站。
「姓名。」
「你不是知道?」老人吐出一口帶的唾沫。
「我要聽你說。」
「趙有田。」
「河灣村有沒有私鹽井?」
「有口苦水井,牲口都不喝。你們往浬倒一袋鹽,就說是鹽井。」
「誰倒的?」
趙有田看向門外差役。
陸硯照寫。
第二人是個十四歲年。律書規定十五歲以下不得夜訊,他在供狀上寫明年齡,直接讓人帶回牢房。
第三人是孕婦,只來縣浬給丈伕送,也被算作同犯。
第四人本不是河灣村民,是過路貨郎。
每問一個,原來整齊的罪狀便多一道裂。
天亮前,四十三份確實完了。
沒有一份認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