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……經最後商議,公訴方針對原告當事人趙勇強提出的故意殺人罪名,法律條件不予達,趙勇強在實施犯罪過程中,沒有主觀刻意,介于趙勇強的神狀態,以及犯罪原因,是在長期被凌辱後發生的行為,我院認為趙勇強屬于過失傷人致人死亡,判趙勇強六年有期徒刑。針對原告提出劉軒三人的賠償問題,事實證據清楚,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