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6章

第66章

第十七條,各采礦企業均不得采用強迫勞的方式。

————《烏薩斯帝國礦工權益保護條例》1069年

第十七條,除經帝國法律特許的染者改造產業外,各采礦企業均不得采用強迫勞的方式。

————《烏薩斯帝國礦工權益保護條例》1082年

「自第十次烏卡戰爭結束以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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