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里的法規里說過,如果在縣衙門口連擊鼓三下停一下,
又連敲三下停一下的擊鼓聲,便是有人要狀告他人。
如果是連敲九下再停一下的,就是自己或者自己有親人朋友是冤枉的,
自己找了證據,需要縣太爺重審案件。
不管是哪樣?只要縣衙門口的大鼓被人擊響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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