吳遠案,證據確鑿,供詞畫押,震金陵。其行徑之詭譎,機之悖戾,遠超常人理解。
按照律法,對故意殺人者懲極嚴,“已傷者,絞。已殺者,斬”。吳遠連害四命,手段殘忍,依律判斬刑,上報刑部復核,只待秋後決。
然而,未等刑部批復抵達,關押在金陵府大牢深的吳遠,便用自己的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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