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雲城人民檢察院以X檢刑X號起訴書,指控被告人居延犯強罪與非法拘罪。”
“經審理查明,X年7月10時許,被告人居延脅迫被害人連荷同車,到達九溪區九號別墅,采取拖拽、非法拘、待等手段,強行與被害人發生關系。”
“依據《刑法》第236條與第238條,被告人居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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