碼頭上那場公審之後,皇帝在舟上又連下了幾道急詔,沿著運河南下的驛道,八百里加急送往沿途各府州縣。
“凡有以技藝良為妾者,即以強搶良家婦論。犯者枷號三個月,杖四十,流三千里。
地方有坐視不究、縱容包庇者,與主犯同罪,自詔到之日起,各府州縣限三月自查自糾,逾期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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