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,這個證人和證言是經不起推敲的,本就不會被采納,不過沒關系,蔣大人早就鋪墊好了。
兩名負責保報案的法是蔣英庫的前同事,一個陳峰,一個陳萬剛,蔣英庫拿出四萬兩千塊錢買通了兩人,這個證據自然就被采納了。
既然張副局長是被冤枉的,那就趕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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