程晚一直保留陸明哲當年替打開的筆。
筆很普通,墨水早已幹掉。助理搬辦公室時想丟,說留下吧,不是紀唸前伕,是紀唸自己那天沒有照他的方式使用。
後來公司設立「簽字前二十四小時」規則。所有重大合夥、擔保與權檔案,除非真正急,簽署者至有一天獨立審閱,不得在飯侷、傢庭聚會或對方催促下立即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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