接下來律師為蘇澄辯護:“審判長,這條消息明確傳遞了兩個信息。第一,我的當事人在犯罪行為開始前,已經通過明確的方式向同案犯發出了中止犯罪的指令。第二,同案犯吳某在收到這條消息後并未回復,且在實際投藥時違反了我的當事人的意志,構了刑法意義上的‘實行過限’。據此,我的當事人在犯罪過程中自中止犯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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